《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本站    时间: 2021/9/3 9:29:5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筹、申购、采购、入库、登记、分配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总务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处(部、中心)为二级管理单位,并配备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和保管。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结构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两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结构。总务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管理部门,各处(部、中心)应指定专人作为二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各级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物、卡交接手续,并报总务处备案。

(一)一级管理,总务处作为各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组织各类家具、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参与购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调出、遗失、损坏、报废、维修保养的审批及处理。

5.组织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对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二)二级管理,各处(部、中心)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组织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请与审批,提供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负责验收等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3.负责保管、维护、清查、统计固定资产等工作,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等手续。

4.建立管理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5.组织固定资产调拨、遗失及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6.定期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范围: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各类家具,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处理。

(二)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房屋及建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3.一般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4.家具类。指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班台、茶几等。

5.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标本等。

6.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7.软件系统类。指办公、教学、实验工作所需购置管理教学类软件系统。

8.其他类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条  增添固定资产,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各归口管理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每年预算周期申报总务处统一归口上报学校预算,作为固定资产申购预算。预算内经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并报相关领导审批,手续审核通过后,采购小组方可实施采购工作。预算外固定资产申购按学校相关要求审批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由采购小组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总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结算等报销手续,按《固定资产验收单》进行归口管理及入库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办理

(一)仪器设备类: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单”和“仪器设备卡”,由各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员签字,经总务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库等手续。

(二)家具类: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单”由各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员签字,经总务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库等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注销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置价值的;

2.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

3.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4.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5.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

6.由于自然灾害或在重大事故中损坏的。

(二)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部门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总务处。总务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总务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总务处审核,经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总务处审核,经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总务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调转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转单”并报总务处,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部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做出处理。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时间为每年的 12月份。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