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1号)等文件要求,为精准对接产业需求,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实现校企合作高效规范管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更好地为区域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 结合我校实际,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及其所属部门与国(境)内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应用、科研开发、实训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学生实习、就业、建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技术开发与服务、生产经营管理、教师队伍和企业员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学生实训实习就业基地,搭建先进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引进现代企业先进的理念、设备、技术、管理经验,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或执行校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党委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与安全工作处、财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及各系(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校企合作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与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决定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系(中心)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系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专业负责人等为主要成员,具体负责本系(中心)校企合作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七条 引进的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合作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诚信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合作项目有利于培养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能促进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一)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等。
(二)占用学校资源数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三)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与学校人才培养方向无关的项目。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培训中心、技能鉴定站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前期沟通调研。结合学校及专业发展实际,与拟合作单位进行沟通洽谈,达成合作共识。对于拟开展的重特大合作项目,须对合作企业做背调,对合作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调研论证。
(二)拟定合作方案(或合作协议)。与拟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共同拟定合作方案(或合作协议)。
(三)合作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申报将企业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作方案(或合作协议)报送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审核。
(四)合作项目审批。一般项目(指合作期内学校涉及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指合作期内学校涉及大于5万元小于20万元的项目);特大项目(指合作期内学校涉及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上各类合同由合同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填写《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资金预算申请审批表》,需通过OA“校内请示报告”,详细说明签订合同的背景、需求、合作方情况等,由法律顾问对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审核评估,涉及金额小于2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启动合同的订立;涉及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项目,再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方能启动合同的订立。
(五)合作协议签署。经学校审批的项目,合同单位将协议书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加盖学校公章,并呈送校长或由其授权的代表签署。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原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公章的使用严格按照《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六)项目审批后,项目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相关系(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教务处及实验实训中心对重特大合作项目组织阶段性检查。
(七)合同期满,一般项目由相关系(中心)自行组织验收,并做好合作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重特大项目由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和后勤与安全工作处组织验收。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不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不需要学校投入资金的校企合作项目(含企业捐赠或准捐赠仪器设备且不涉及校企间经济往来的项目)应签署校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经系(中心)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同意授权承办系(中心)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生效后的协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合作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由学校后勤与安全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学校资产(如学校场地、房屋、设备等),校企间存在经济往来的校企合作项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应签署校企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生效后的合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及后勤与安全工作处等部门登记备案。
涉及资金往来的校企合作项目,须与合作企业订立合同。相关程序严格按学校合同签订规定执行。涉及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办理审批程序。
(一)项目立项审批
1.涉及校企合作项目中重特大问题决策,重特大项目投资决策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由承办单位填写《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由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等相关部门提请学校校务会审议。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确认项目立项。
2.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对立项申请书内容组织召开专项论证会论证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
3.各业务职能部门与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对申请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明确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教务处负责联合培养人才类型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类型的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科研处负责产学研用结合类型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开展社会服务类型校企合作立项申请的审核。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合作企业资质及合作协议进行全面审核。财务处负责对项目运行成本承担、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其它业务分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校企合作立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4.合作项目协议须严格依照学校合同签订规定执行立项申请书与合作协议送办公室、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二)合同签署
1.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原则上合同期限在1至5年。
2.校企合作协议由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和合作内容等拟定。校企合作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具体内容和预期成果、合同时域、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及其投入经费的预算、合作企业投入设备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房屋、设备、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合作经费预算等。
3.校企合作协议的审签、签订、管理、变更、存档等须严格依照学校合同签订规定执行。
4.在校企合作中凡涉及学生实习内容的,校方洽谈人应积极与企业商谈学生实习期间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事宜让企业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并将此项内容列入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一)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监管校企合作合同的履行,各系(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
(二)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督促各系(中心)严格落实合同条款,并配合各系(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系(中心)负责承办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合同相关规定。每学期末各系(中心)应将本学期的合同履行情况报送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四)后勤与安全工作处负责对合作企业使用学校水电等费用进行查抄、核算、收缴。
(五)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有权依法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经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合作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做好后续管理。
(三)合作企业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金进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使用。
(四)“校中厂”类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系(中心)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应函告后勤与安全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后勤与安全工作处配合项目承担的系(中心)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
(五)知识产权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约定进行管理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
(六)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益的,参照学校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奖励及收益,均须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设立小金库。
(七)企业投入的资产设备价值需经双方共同认定,并于协议签订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到位。资产设备价值认定原则如下:
1.企业提供设备发票凭据的,按发票记载金额认定;
2.企业不能提供设备发票凭据的,按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价值认定;
3.企业如投入旧的设备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认定;
4.企业投入实习实训场所装修,装修预算应经后后勤与安全工作处认定。
5.企业投入的资产设备应列明清单(含购买时间、价值并附购买发票),并作为协议附件;
6.资产设备在合同期结束后如归投入单位则实行卡片管理。
7.对运行成本中的实训耗材的购入、领用、结存要实行台帐管理。
(八)校企合作双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资产则合同终止。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年度效益评价。校内合作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大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报教务处及实验实训中心。
(二)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部门申请,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章 项目总结与奖惩
第十六条 各系(中心)每学期末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及成效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到教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总结内容包括资源使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培养、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
第十七条 教务处每学年召开校企合作考核评审会,各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包括:合作协议、校企合作记录及图片或视频资料及成效总结所取得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社会效益等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考核评审结果上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当年的校企合作进行总结,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系(中心)和专任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量化,量化内容、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到“系(中心)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惩罚。对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予以处理和惩罚。
(一)未经正式审批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委处理。
(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一般项目报所在系(中心);重特大项目报(教务处及实验实训中心),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教务处及实验实训中心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合作。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八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针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防止项目实施无法得到执行,因此对校企合作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识别、分析采取有效的管理及控制措施,保障校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一)校企合作项目基础风险评估。评估校企双方立足点及校企双方的目标需求是否一致;校企双方资金保障是否能够按时到位。
(二)校企合作项目运营与管理风险评估。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监督、跟踪反馈;要对项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体系进行深度风险评估。
(三)校企合作项目制度保障风险评估。项目是否有上级部门或学校的制度依据,是否有进行政策文本分析。
(四)校企合作项目社会效益风险评估。项目是否能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间的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