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浪费。凡是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的损失、损坏、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1. 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实验实训时,由于指导老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老师安排,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 因责任事故致使实验实训设备物资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6.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 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实训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实训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三、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原则:根据本人一贯表现,事故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损坏价值等具体情节实事求是酌情赔偿。
1.丢失仪器设备应严格计价赔偿;一般仪器设备,从购进之日起,两年内丢失损坏,按账面价100%赔偿,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2.损坏丢失零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四、 仪器设备使用、保管单位,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处理。
五、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后,要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经分级管理权限领导批准后,由赔偿人到财务部门交款,并相应作财产减少处理。赔偿费用原则上一次偿还,不得拖延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