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    时间: 2024/3/6 16:33:11    浏览次数:

一、 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浪费。凡是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的损失、损坏、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1. 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实验实训时,由于指导老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老师安排,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 因责任事故致使实验实训设备物资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6.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 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实训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实训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三、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原则:根据本人一贯表现,事故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损坏价值等具体情节实事求是酌情赔偿。

1.丢失仪器设备应严格计价赔偿;一般仪器设备,从购进之日起,两年内丢失损坏,按账面价100%赔偿,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2.损坏丢失零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四、 仪器设备使用、保管单位,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处理。

五、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后,要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经分级管理权限领导批准后,由赔偿人到财务部门交款,并相应作财产减少处理。赔偿费用原则上一次偿还,不得拖延不缴。